第一条 为树立成都市公共汽车文明乘车风尚,保障乘客安全和健康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遵守本规则,共同营造文明、礼貌、安全、和谐的乘车环境。
第三条 乘客应遵守下列乘车规定:
(一) 乘车应遵守乘车秩序,在车站内排队候车,不在机动车道候乘,不阻止或追逐已驶离站台后的车辆。待车停稳后依次上下,不要求司机在非停车站停车上下。
(二) 上车后自觉往车厢中、后部移动,尽量不要站在车门处,以便他人上下。乘车时应坐稳扶好,注意安全,不得将头、手等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,自行保管好随身物品,行李物品不占用座位、不阻碍通道。
(三) 高龄老人乘车宜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,乘客应自觉为老、幼、病、残、孕、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。
(四) 精神病患者、 重度智力障碍者、学龄前儿重及行动不便者,应当在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人陪同下乘车。
(五) 醉酒者、裸身者、严重传染病患者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公共汽车者禁止乘车。
(六) 乘客应自觉保持城市公共汽车环境卫生,讲文明礼貌,维护公共秩序,禁止在车站及车厢内从事以下行为:
1.进入驾驶室、坐引擎盖、与驾驶员闲谈,自行开关车门;
2.在车厢内乱吐痰、便溺、喧哗、打闹、使用不文明语言;
3.多占、蹬踏、躺卧坐席,损坏车内设施和标示;
4.在车厢内食用影响环境卫生的食品或饮品;
5.车厢内散发商业宣传材料和广告物品或从事销售活动;
6.打架斗殴、赌博以及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和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。
7.在公共交通设施上涂写、刻画,擅自张贴、悬挂物品。
8.在车厢内饮酒、吸烟、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。
(七)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乘车:
1.易燃、易爆、易碎、腐蚀性、放射性、有毒等危险品,未密封包装的有严重异味物品;
2.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、仿真枪及弩、管制刀具等管制器具;
3.长度超过1.6米的物品(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除外);
4.犬只(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)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、卫生的动物;
5.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。
第四条 乘客应遵守下列票务规定:
(一) 照章购票(含刷卡、投币或出示有效免费乘车证件)。乘坐无人售票车用现金购票应自备零钱,不设找补。自觉接受驾乘人员查验。
(二) 严禁收取他人票款、代替他人刷卡(电子钱包除外) 或利用票制优惠政策逃票或盈利等行为。
(三) 身高满1.3米的儿童应购票。每名乘客可免费携带身高不足1.3米的儿童一名,超出的按超出人数购票。
(四) 占地面积超过0.25平方米或重量超过30公斤的行李,每人只能携带一件,并应加投一人车费(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除外)。
(五) 购票后不能退票。遇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,可在驾乘人员安排下换乘后车, 所购车票继续有效。
(六) 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人群,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共汽车,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,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。
(七) 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车时,需主动告知驾乘人员是否有陪护人员同乘,随行的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乘坐同车次公共汽车。
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,按以下规定处理:
(一) 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,任何人均有权予以劝阻;违反本规则第三条中“在车厢内饮酒、吸烟、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”规定的, 劝阻无效的,运管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;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,依法承担相应责任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二) 违反本规则第四条规定,逃票、投币不足、投假币或者冒用免费证件乘车的,驾乘人员有权要求其补交车费;使用伪造、变造、涂改的免费乘车证件乘车的,驾乘人员有权保存相关证据并报警处理。
第六条 因违反本规则在车上发生的乘务纠纷,由承运企业调查处理,对处理结果有争议的,可申请属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查、调解。
第七条 车上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,乘客应协助警方调查取证。
第八条 车辆营运途中,遇突发事件,乘客应服从驾驶员指挥,配合应急处理。
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过去我市有关乘车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,以本规则为准。